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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力未移交是谁的责任

2020-11-05 79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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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2019年9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市审批局申报办理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区等)项目物业承接查验、交付使用验收手续时,应当提供申报项目供配电设施移交证明或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新建项目物业承接查验时,不得将供配电设施作为物业承接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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