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何谓破坏交通工具罪

2021-09-01 1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38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损毁的灾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此灾难的发生。 行为人主观是否以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为危害对象,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客观要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颠覆”,是指使火车出轨、车辆翻车、船只沉没、航空器坠落; “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者完全报废,不能继续安全运行。 破坏行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 判断是否会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看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期间。既包括正在行驶或航运中的,也包括停在码头、机场、车库等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 二是看破坏的方法和部位。一般来说只对交通工具的哪些重要装置或部件进行破坏时,才构成本罪,如果破坏的只是一些可有可无、有则更好地辅助性的设施,不影响行驶安全,则不构成本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只要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具体的紧迫危险,就构成既遂,不需要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刑法》第119条规定,如果发生了实害结果,则会加重法定刑。 四、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 所谓“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运行、航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既遂与未遂: 行为造成倾覆、毁坏危险的,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结果,适用刑法第116条既遂犯处罚,排斥适用未遂规定。 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严重后果的,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加重犯,适用刑法第119条处罚。 没有发生具体危险或不能犯,成立本罪未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