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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羁押期限是多久

2022-11-04 5,133人已浏览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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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长羁押期限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1、强制措施阶段,羁押期限最长为37天,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3)此外,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在侦查阶段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7个月,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2)对符合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3、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半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提出; 4、在一审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13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共计6个月; (2)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5、在二审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在一审的期限上延长四个月,因此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最长不超过17个月。 最长羁押期限为:采取强制措施的37天加上侦查阶段的7个月加上审查起诉阶段的6.5个月加上一审阶段的13个月加上上诉的10天加深二审阶段的4个月等于32个月,即最长992天。 不计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2、延期审理中的情况: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3、中止审理的情况: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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