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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的使用权公寓可以公正吗

2024-05-12 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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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有土地之上所构建的各类生活及商业性质物业,其使用权皆可以通过公证方式予以确认与保护。此项公证任务乃是由依法设立的公证处严格按照其业务流程,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这方面提出的申请,对那些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相关事件及文档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独立验证与证明过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以上所指的法人或个人都可以选择向自己的常住地、居住历史记录的记载地或是实际行动发生地址所在的公证部门提出经公证的申请。对于那些涉及房地产业的公证事务,申请人必须向具体房产所归属或原地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至于涉及到房地产买卖的委托、声明、赠予以及遗言等公证事项,则可遵循上述的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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