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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低保条件村委会不给办理怎么办

2021-11-03 2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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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符合低保条件村委会不给办理可以越级向镇上反映这个情况。 农村低保的保障对象是年轻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条件差而终年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应当由户主作为单位提出。 申请低保的条件如下: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申报低保户资料如下: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
法律依据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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