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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会的时候党委书记员回避由谁来决定

2020-07-25 15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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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行政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认为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其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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