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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有什么

2022-07-12 199人已浏览
  • 李鉴春律师

    李鉴春律师专职律师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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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有: 1、一般犯罪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大。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有其他犯罪未作出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2、不认罪缓刑的前提之一是悔改。即使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不能视为悔改。即使犯罪较轻,拒不认罪也不适用缓刑;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没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或者主要作用; 4、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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