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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监管对象范围

2021-12-14 21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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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银保监会的监管对象范围: 1、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 2、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保监会的监管职责: 1、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解散、接管、破产; 2、商业银行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5%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进行审查;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5、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 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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