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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0 1,14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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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在第一责任人和生产副职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新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 3、组织制订、修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安全大检查,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定防范措施,检查监督隐患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5、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深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疑问,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7、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8、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制订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品的发放标准,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 9、负责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10、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技装备的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指导班组安全工作,加强安全基础建设。 12、提出安保基金的使用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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