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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伙同他人诈钱财应该怎么样处罚

2024-06-04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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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被告人赵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满释放。被告人闫某尚处在缓刑考验期内。2009年12月28日凌晨,二人伙同他人驾车在延庆农场附近,发现被害人34岁的男司机汪某驾车缓慢行驶,而且左顾右盼像是在看什么人。于是二人怀疑汪某驾驶的大货车满载的货物为违禁品鞭炮,决定趁机敲诈一番。于是二人伙同其他人对汪某谎称为接货的,让汪某驾车跟随自己车辆行使。行至在延庆县康庄大桥东侧,汪某怀疑众人身份对其询问,众人强行向汪某索要1万元,否则不让离开并报警。赵某等拿到汪某的钱后离开,汪某报警,经公安机关查明所载货物并非违禁品,赵某等人被抓获。敲诈勒索的处罚标准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闫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赵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敲诈勒索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此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与敲诈勒索罪所判有期徒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闫某此次犯敲诈勒索犯罪属未遂,应对二被告人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闫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同意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认罪态度较好,可对二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法院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与原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赵某犯敲诈勒索罪,因累犯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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