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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监督程序规定

2024-05-25 2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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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客观、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实行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检察人员应当深入罪犯劳动、生活、学习现场,通过设立检察信箱、谈话、座谈等形式,了解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当重点监督以下罪犯的减刑、假释情况: (一)职务犯罪的罪犯; (二)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侵财性犯罪的罪犯; (四)服刑中的顽固型罪犯和危险型罪犯; (五)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 (六)多次获得减刑的罪犯; (七)在看守所留所服刑的罪犯: (八)调换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 (九)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罪犯。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监狱送交的提请减刑、假释书面材料认真审查,派员列席监狱提请减刑、假释会议,并发表检察意见。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应当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意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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