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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的欠款协议有效力吗

2021-01-18 1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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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只不过,债权人不知道该协议存在的,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以双方存在借款协议为由对抗第三人。 一、夫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借款给另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夫妻存续期间,法律并未规定夫妻之间不能就债务达成借贷合意,关键是对出借款项的性质判断。其中,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借款给另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的,符合民间借贷的全部特征,应当被认为民间借贷。 以下情况下出借款项属于出借方个人财产: 1、夫妻之间实行约定财产制度,用于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已约定的出借方个人财产; 2、夫妻之间虽然实行共同财产制度,但用于出借的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3、出借款项来源于出借人继承或受赠与所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出借方一方所有); 4、出借款型来源于出借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出借款项来源于出借方个人名义对外举债。 二、夫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符合该情形的关键几点包括: 第一,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 第三,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贷款。 三、夫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一方,但借款一方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经营或家庭事务的(夫妻双方组成的家庭,而非各自的原生家庭),不能认定为夫妻间的借款行为。 对于借款是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还是家庭,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判断: 第一,投资对象是否属于一方个人所有; 第二,双方是否明确约定经营活动完全由一方负责; 第三,实际经营过程中是否完全由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员是否参与经营管理; 第四,投资对象是法人的,其财产是否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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