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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是什么

2022-08-12 17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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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是什么 1、社会危险性的5种情形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认定; (2)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认定; (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认定; (4)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认定; (5)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认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什么 1、犯罪客体,是指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如,盗窃罪是对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侵犯; 2、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中包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3、犯罪的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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