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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作用是哪些呢?谢谢了

2024-06-11 16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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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检查、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 1、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某项行政监督检察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4、行政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 5、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 1、行政监督检查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实践依据。 2、行政监督检查可以预防和及时纠正相对方违法行为。 3、行政监督检查是保证执行行政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三、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5、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标准划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监督。 四、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 1、检查检查是一种最常用的监督方法。检查有很多种形式,如综合检查、专题检查;全面检查、抽样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综合检查是对管理对象的多个领域进行检查。专题检查仅对管理对象某一领域进行检查,如安全检查、产品质量检查、卫生检查等。全面检查是对检查客体各方面进行检查。抽样检查是选择检查客体的某些部分、某些要素进行采样的检查,根据采样的检查情况来判断整个客体的情况。定期检查是时隔一定时期进行的检查。临时检查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主体为了防止某些单位、个人弄虚作假而采取不提前通知所进行的突然性检查;二是在行政主体发现管理对象存在某些问题或发生了某种事故后临时决定进行检查。人身检查通常是对某种严重违法行为的嫌疑人进行的检查,由于人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故法律对此有特别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2、调阅审查是一种常见的书面监督检查方法。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为了了解向对方的有关情况,或根据有关信息,发现相对方牟总违法情形或其他问题的情况时,为查明和正事有关问题,而对向对的有关文件、证件、报表、账册等进行审查,以确定这些文件、证件、报表、账册的真伪,并从中发现问题。 3、调查是行政主体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现相对方存在某种问题后,为证实和查明相应问题,而以各种方式从向对方或其他个人、组织处收集有关该问题的证据和信息,了解相关情况的背景材料,问题的发生过程,以得出该问题的存在与否和问题的大小、轻重等结论。调查可以通过询问、讯问、鉴定、勘验,审查文件、材料、账册等各种方式进行。最重要的是,调查结论必须告知向对方,并听取相对方的申辩意见。 4、查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某种证件或物品进行检查、核对,以确定相应证件、物品的真伪和从中发现相关问题,以实现行政监督检查的目的。 5、检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进行检查、鉴别或化验,以确定相应物品的成分、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标准等。 6、鉴定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技术性机构对相对方的某种物品或材料、证件等进行鉴别、评定,以确定真伪、优劣,或确定其性质成分等。 7、勘验是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其他组织对行政相对方实施某种行为的长点进行实地查看,了解相应行为现场情况,以确定有关个人、组织是否参与了相应行为以及参与者的责任情况等。 8登记行政主体要求相对方就某种特定事项向其申报、说明,由行政主体记录在册的行为。 9、统计这是行政主体通过统计数据了解相对方情况的一种监督方法。行政机关通过统计资料分析,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以便采取补救措施,保证行政目标的实现。 五、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 1、表明身份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时,应佩戴公务标志或出示有关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执法的身份。对不表明身份的人员要求进行的检查、调查等,相对方有权予以拒绝。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公开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检查进行。但行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为相对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机密的义务。对行政主体违反规定,必须对因泄密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及时进行,不得拖延而超正常检查所需时间,应杜绝变相拘禁或扣押,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当符合法定的特别要件和方式。 5、说明理由在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要允许向对方陈述和申辩,并说明作出监督检查的结论的理由。 6、告知权利行政主体应在做出不利于相对方的监督检查结论后,告知相对方相应的救济手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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