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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什么

2022-04-16 3,460人已浏览
  • 张文翔律师

    张文翔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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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合同效力于第三人的情形。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特点有:1、合同第三方享有相对应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2、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适用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且第三人可能是不确定的。如果第三人仅有接受的权利,并没有请求履行的权利,那么就不属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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