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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孕妇怎么处理

2020-03-14 17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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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情况下,孕妇犯罪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二是对于孕期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有前提的,即“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的候审期间,仍然继续疯狂的作案,所以对于她们这样的人不应该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在这一点来看,是孕妇犯罪是可以羁押孕妇的,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执行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一些执行难的问题出现,使得一些孕妇仍然在犯罪的时候还没有被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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