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在我国股东向公司借款借条合法吗?

2024-06-02 2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47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依据该条款,若股东向公司借款未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例如无书面借款协议、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决议等,即便本来是真实的借款关系也极易被误解为虚构债权债务的抽逃出资行为,给自己带来损失。 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因此,该种方式的借款增资模式,不但未增加公司的资本,而且股东与公司之间也并无借款的真是意思表示,借款行为理应无效,股东对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