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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无偿合同与好意施惠之间有哪些不同点

2024-06-18 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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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主体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性质不同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交易习惯来加以理解,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进而合理认定某一行为到底是好意施惠还是无偿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综上所述,对他人好意施惠在本质上是出于好意,如果因为过失造成利益受损,也构成民事侵权,这样就需要担责。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几种,停止好意施惠行为、赔偿相关损失、赔礼道歉等。通常情况下,好意施惠侵权都是在过失的情形下。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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