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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算不算逮捕

2022-04-15 180人已浏览
  •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律所主任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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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事拘留不算逮捕。逮捕和拘留是两种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 1、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在逮捕后,除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外,逮捕人的拘留期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 2、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暂时拘留需要侦察的人,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不得超过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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