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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做生意名义借款属于诈骗吗

2024-05-13 1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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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以合作名义开具的欠款虽然貌似属于普通的民事借贷行为,该行为的实施者实际上怀揣着非法占有财产的不可告人之目的。其在客观方面,编造出与受害方联手经商的虚伪说辞,从而借此手段诈取了对方巨额资金,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自身挥霍奢靡的生活方式。这种行径已充分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无疑应被判定为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一项条款所述,诈骗公共或私人财物的价值达到三千元到一万元人民币之间、三万元到十万元人民币之间以及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可分别视为中国刑法典律中所规范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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