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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0-04-24 18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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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例】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苗某忠在无任何注册商标授权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在文安县其本人住所生产标注某某有限公司(日本)某某注册商标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并外销获利。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苗某忠先后将其生产的明星同款防霾口罩向本市及河北省个体经营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00000余元。期间,被告人苗某彬明知苗某忠生产、销售的口罩系假冒某某注册商标产品,仍为其提供包装、封箱、运输等帮助。经鉴定,涉案口罩不是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系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苗某忠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进行销售,情节严重;被告人苗某彬主观上明知苗某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实施分装、运输等帮助行为,二被告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中被告人苗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苗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苗某忠、苗某彬均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彬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苗某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苗某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商品及包装纸盒、作案工具自动薄膜封口机1台、口罩机1台,由扣押机关依法全部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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