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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进行转移

2024-05-23 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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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办理条件 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4、省内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凭证》原件; 5、参保人在异地缴交的养老保险记录与在深缴交的有重复并需选择退重复缴费记录的,需提供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转移手续办结。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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