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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的区别

2022-04-13 1,678人已浏览
  • 兰新富律师

    兰新富律师专职律师

    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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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称为“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使法律关系发生、改变或消失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有限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情况。法人资格由其机关或者代表行使。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亲自进行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法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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