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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明细

2020-04-29 198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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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医疗费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 三、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 四、伤残补助:十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九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八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七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的支付: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四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4、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胜任工作或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五级伤残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或经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十六个月平均工资; 3、保持劳动关系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 在职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用人单位支付); 4、保留劳动关系但难以胜任工作或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按月发放,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四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75%,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8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85%,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伤残支付: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至退休;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伤残津贴按月发放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数额为本人工资的90%,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职工因公死亡支付 1、丧葬补助金:六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生前工资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十四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对于抢先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六十个月发放。(河南省) 备注: 1、职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鑫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再延长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2、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3、本文“平均工资”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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