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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

2023-11-27 3,071人已浏览
  • 张梅律师

    张梅律师高级合伙人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破产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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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同一财产的抵押权和质权依法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递送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二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因此,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出质后抵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经登记,也不能对抗已经优先设立的质权。可以用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是无效的,或者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 质权与抵押权的比较 1、质权与抵押权都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质权人与抵押权人的债权届满未受清偿时,就标的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和抵押权的目的不在于对物的实际使用和收益,而在于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取得。在此意义上,质权和抵押权都可以往外流为价值权。 2、设定质权与设定抵押权均须订立书面合同动产质押合同以物移转给质权人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押担保以牺牲质物的使用价值为代价,权利质押合同分别以交付权利作证、出质登记、“记载”为生效要件。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以占有抵押物为要件,而以登记为要件,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对法律规定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当事人也不准备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质权的标的物与抵押权的标的物的范围不同。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动产质押形成的质权为典型质权。我国法律未规定不动产质押。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条  【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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