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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打球受伤要求赔偿

2024-06-28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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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受赔偿职责已是一种商定俗成。参加竞赛者通常是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比赛中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受赔偿职责的社会公共习俗,是一种社会道德,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只要致害人无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违背比赛规则,就无犯错,就不构成侵权,就不承受职责。意外的处置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限定。《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第十二条限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学生伤害意外,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做法并无不当的,不能律职责(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篮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体育竞赛活动,对抗性较强,具有肯定的人身危险性,参赛者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竞技运动,应视为甘冒风险做法,在根据规则进行的比赛中受伤隶属意外事件,受害者应承受相关损失。依来信所述,单某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并非他人恶意伤害所致,当属意外事件无疑。对于学校而言,篮球比赛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对比赛的组织管理亦无不当,学校已履行了相关职责,对单某的受伤不存在犯错,因此不应承受职责。对于学生余某而言,其不具有伤害单某的有意或过失,单某的受伤系比赛中合法的身体冲撞所致,余某对此无犯错,因此也不应承受职责。当然,从道义角度出发,学校和余某自愿予以单某肯定的经济赔偿,应当值得肯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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