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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用户阳台能够代替消防前室吗?

2024-07-03 1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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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2、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2,寓居建筑不应小于4.5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10.02,寓居建筑不应小于6.02; 3、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住宅的楼梯间前室除外); 5、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以上几条均为强规!详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3条相关限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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