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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伙之后毁财产合伙人变被告人

2024-05-27 1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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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日前,平谷法院受理了一起合伙人就财产分配签订协议后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贾某某于2001年开始共同经营养鹿场,后因经营不善,双方决定散伙,就财产分配达成协议,并将鹿场按南北一分为二,一人一半。原告分得财产后,在鹿场东南角独自扒出一个小门用于进出通行。被告于2005年12月将小门用砖强行砌死,使原告无法通行。同时又将原告分得的养鹿场场房拆毁,将石棉瓦、红砖、铁门等占为己有,造成原告损失2万余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二人就分配财产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将原告享有权利的鹿场大门砌了砖墙,阻止原告进入鹿场,并将原告的场房拆毁,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砌在原告养鹿场大门上的砖墙拆除,恢复原告通行,并赔偿拆除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ttttt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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