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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审计中应该如何反索赔

2024-06-15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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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1)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即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技术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国家计委规定,自1991年起,凡因设计单位错误,漏项或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导致工程静态投资超支,要扣减设计费3%-20%: (2)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商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通过制定招标文件和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查,把不合适的承包商和项目经理挡在投标的门外。 (3)合同管理。业主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的各种可能的风险,把工程建设管理紧扣在合同之内。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索赔部分的利润水平与投标价相当。 (4)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商自己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与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与签证;承包商擅自变更的不与签证。 2、对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商均有索赔权,否则,业主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证明效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商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业主可以拒绝该项损失补偿。 (5)索赔是否属于承包商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商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天旱或多雨,国内的物价上涨等,业主一般不会接受这些索赔要求。 (6)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审查 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只计算业主责任和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部分);索赔费计价水平(应以合同规定和合同报价为基础,而不是实际损失);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计算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分项法、总费用法和修正总费用法,一般采用分项法。 (2)索赔工期的审查 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因为,直接影响工期的是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非关键线路上工序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自由时差,也就影响到总的工期;如果是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与补偿。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因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 2、《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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