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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2024-06-18 20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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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如下: (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通知其参加诉讼;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 3、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原告是否同意追加。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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