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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被告不承认就没用了吗

2020-06-27 16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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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书证提交原件,物证提交原物,是原则。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双方互相质证。要对证据进行质证,首先要确定的是证据的真实性,也就是要先确定这个证据是否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确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那么它自己都不一定存在,又怎么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而复印件本身容易被复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仅仅靠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是不行的,原告有败诉的可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根据最高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属于提交原件有困难的情形。所以,你需要证明证据原件被被告毁损的情形,比如:有证人看见被告撕毁证据原件了,或者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证据原件确实是存在过的。证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但可以通过你们之间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明你们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这些情况和证据复印件相互佐证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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