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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窃电的制止与解决

2024-06-01 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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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第一百零四条因违约用电或窃电造成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约用电或窃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用电或窃电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供电企业应予协助。第一百零五条供电企业对检举、查获窃电或违约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电网经营企业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省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本规则,在业务上作出补充规定。第一百零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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