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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交行业10条禁令包括哪些内容

2020-04-13 36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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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严禁溜站甩客,甩站越站停车,逢站必停,规范进出站。 二、严禁超速行驶,闯红灯,抢黄灯,抢道超线,争道抢行,在市区乱按喇叭。 三、严禁心浮气躁驾驶,随意变道,急停急刹、开“英雄车”、“斗气车”。 四、严禁驾驶中接打手机,听耳机,闲谈,双手离开方向盘。 五、严禁在车内吸烟,饮食,睡觉,穿拖鞋、高跟鞋驾驶。 六、严禁关闭车辆监控系统,行径人行横道时减速礼让。 七、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带病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 八、严禁车未停稳上、下客,车门未关、乘客未坐(站)稳起步。 九、严禁“三品”上车,监督乘客投币。监督投币“四严禁”:严禁边行车边看乘客投币;严禁在行车中牵拉翻板绳;严禁在行车中替乘客撕票、递票;严禁在行车中解答乘客询问,应在停站时或等信号时进行。 十、严禁开带“病”车上路运行,做好一日三检(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车内严禁堆放杂物,驾驶室仪表台严禁放置任何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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