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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损失追回法院判决案件是怎么样的呢?

2024-06-12 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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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玩忽职守损失追回法院判决案件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提起公诉前追回的经济损失,在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不予扣减。但犯罪嫌疑人主动挽回或者积极协助挽回的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民事途径挽回的经济损失,在处理时一般应当予以扣减。 二、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过民事途径取得了确定的债权,但债务人无实际履行债务能力的,不应认定为已经挽回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债务人无实际履行债务能力: (一)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经过二年仍无法恢复执行,或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 (二)债务单位已经关停,或者虽未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 (三)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明确表示无履行债务能力的; (四)债务人有其他确无履行债务能力情况的。 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挽回的经济损失,在认定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时不予扣减,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提起公诉前,被告人或者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已经通过民事途径,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确定债权,并在一审判决前得以履行的,应当予以扣减。扣减后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四、因违规借款、贷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本金损失和利息损失(含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必须支付的利息、应取得而无法收回的利息)。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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