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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023-02-14 3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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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相关规定如下: 1、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2、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的程序有: 1、立案。在收到相应的材料之后,有关的司法机关就会对材料进行甄选,看是否有构成刑事犯罪; 2、侦查。在确定了就是刑事案件之后,就要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出动,对有关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 3、起诉。在搜集完全证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审判。在公安机关或者是个人提起了诉讼之后,法院方面根据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按照有关的程序步骤,对案件进行梳理,最后裁定谁是犯罪主体,以及各自要接受什么样的刑罚; 5、执行。在法院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裁定之后,就由公安机关对裁定的内容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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