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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贷款没有还完离婚怎么补偿

2024-05-05 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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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离婚后尚未偿还完毕的住房贷款问题,其具体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可能性:首先,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决定平均分配所拥有的房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剩余的住房贷款责任也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负责;其次,通常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都会选择其中一方获得全部房产,并给予另一方相应价值的金钱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进行一次转按揭手续,以确保剩余的住房贷款责任能够由获得房产的一方承担;最后,对于那些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该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至于所欠银行的贷款部分,则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妥善处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均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以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及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需排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 以下财产则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 2、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n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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