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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2022-06-25 1,29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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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具体包括: 1、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是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被处罚人都属同一概念。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事实,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行为种类、违法性质以及时间地点等要素; 2、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即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哪个法律、法规以及哪个条款; 3、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处罚内容即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包括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具体数额等。时间、地点是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地点。对于当场处罚决定书,其制作时间应当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一致; 4、处罚机关名称;处罚机关名称是指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单位名称; 5、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由本人签写姓名或者加盖本人姓名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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