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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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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尾部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关键是: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执法人员签名,就具有法律效力。简易程序的特点决定了可以加盖公章,但不加盖公章不违法。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罚款相分离的原则,执法单位出具罚款,但不直接接受罚款,而是罚款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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