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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哪种驾驶证不可以驾驶校车

2021-05-12 1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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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持有B证以下的驾驶证,不可以驾驶19座校车,持有A证以下的驾驶证,不可以驾驶19座以上的校车。 校车驾驶资格申请条件如下: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流程: 1、提出申请: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2、审查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 3、取得资格: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驾驶校车期间的注意事项: 1、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校车驾驶资格的注销情形: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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