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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落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2022-05-28 2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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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高空坠落的防范措施有哪些 1、关于高空坠落的防范措施有: (1)根据不同的安装部位和不同季节制订针对性强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护用品提前到位; (2)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带,并系在牢固的结构上,专人进行检查保持完好状态; (3)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患者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严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饮酒,不允许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生火,不得随便乱接乱拉电线; (5)有临时配电箱必须装置在安全地点并牢固可靠,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防止雨水溅落,金属箱体必须可靠接地,施工前应对漏电开关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即使更换; (6)不得随意动用外单位机械设备,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业,应有专人监视并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护,5级以上大风不得高空作业; (8)做好工人入场的安全教育,及时做好安全交底,坚持开好班前安全会,研究当天安全工作要点,以引起重视; (9)加强各级领导和专职、兼职安全人员跟踪到位的安全监护,发现违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纠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高空坠落物的管辖单位是什么 高空坠落物的管辖单位是国家土地房屋管理局。该部门对于此类事故是有着宣传避免的责任,并对涉及到容易发生高空坠物的房屋,需要及时整顿,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有作出处罚的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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