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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4-05-12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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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坏交通工具罪定罪标准是根据我国《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确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中指出了犯罪的构成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破坏交通运输的安全,足以危害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使社会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的现代化交通工具。这些交通工具机动性强、价值高、速度快、载运量大,一旦遭受破坏,使之颠覆或毁损,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破坏马车、脚踏车、手推车等简单交通工具,虽然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但有其局限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故意毁财物罪,或者杀人罪、伤害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中指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实施破坏行为足以使火车等特定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才构成本罪。所谓倾覆是指车辆倾倒、颠覆、船只翻沉、航空器坠落等。所谓毁坏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报废,或受到严重破坏,以致不能行驶或不能安全行驶。倾覆、毁坏危险则指破坏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破坏,但具有使之倾覆、毁坏的实际可能性和危险性。破坏的行为必须是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的危险。如果不存在这种危险,不能构成本罪。如汽车玻璃窗被砸坏,车座被捣毁等,对这种行为应按刑法》第156条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未发生倾覆、毁坏的,应按《刑法》第116条论处;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应按《刑法》第119条论处。 根据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犯罪的主体应是—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标准中指出,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按照本法第116条和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对破坏行为足以造成倾覆和毁坏的危险有所认识。如果是出于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9条第2款论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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