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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可以公证吗

2024-06-25 1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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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赠与合同是公证法列举的可以公证的内容或事项之 一,赠与合同需要公证,能公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赠与合同真实,真实意思表示;2赠与合同合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n(一)合同;\n(二)继承;\n(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n(四)财产分割;\n(五)招标投标、拍卖;\n(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n(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n(八)公司章程;\n(九)保全证据;\n(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n(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n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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