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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乐居工程申请对象

2020-01-04 21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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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分为五个层次: 1、顶尖型人才(A类) 2、领军型人才(B类) 3、拔尖型人才(C类) 4、骨干型人才(D类) 5、储备型人才(E类)。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权威学术机构会员(或称“院士”);以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国家级重大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青年项目除外),国家级重大人才培养工程入选者(青年拔尖除外),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等。
法律依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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