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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2024-06-05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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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已开始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还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在约定的时间上,有人以为,婚前财产公证必须在婚前办理,婚后就不能办了。其实,婚前财产约定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的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办理,也可以在婚后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婚前财产的范围,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的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的。另外,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必须男女双方共同在场。有的人认为,公证之后约定内容就不可改变了。其实,在公证之后当事人双方可协商、补充、撤销原有的约定,并重新办理公证,也可以根据需要,处分已作为约定内容的财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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