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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可以一次性提取吗

2023-10-02 18,46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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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积金可以一次性提取,但需要满足条件才可以实现一次性提取。可以一次性提取的公积金情形有: 1、退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5、户籍迁出本市; 6、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公积金部分提取的情形: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百分之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2、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租房提取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 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60; 4、其他住房消费:用于其它住房消费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百分之30。 5、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六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上次办理提取业务至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间的时段;未办理过提取业务的,同一时间段是指职工本次申请办理提取业务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三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第八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五,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职工属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保障对象的,可以自行选择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或者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称租赁平台)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住房租金支出,且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基本保障对象,按照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确定。职工按照本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公积金中心另行通知。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或租赁平台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月实际还贷额;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应当是前款规定中应偿还贷款本息住房的权利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申请提取一次,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本条规定中的每月可提取额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后,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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