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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执行管辖异议的三个条件

2024-05-15 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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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 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申请执行人或者是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涉及到两者之间的执行案件纠纷,与第三人无关,除申请执行人或者是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提起执行管辖异议。也没有必要提起。 2、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 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是指执行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执行管辖异议的纠纷就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接受执行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是否有权限接受该案件进行质疑,若无管辖权的,只能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因此,执行管辖异议的客体就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 3、执行管辖异议的时限 执行管辖异议的提出并不是随时都可以提起的,受到相关时限的限制。提出执行管辖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尚未提起强制执行或者是超过强制执行通知书10日后,不得再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即便提起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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