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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

2024-06-20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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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固定期限合同】社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尽管立法者三番五次地解释,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不会造成用工机制的僵化,但是,部分企业和一些经济学家与立法者相反的论调还是“一浪高过一浪”,将无固定期限合同视为“洪水猛兽”。总的概括起来可以归纳为如下四点: 首先,是对法律的误读,没有真正地理解好法律,错误地理解成推行“终身制”,限制企业用工自主权。这主要是没有很好理解立法本意与国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战略。实际上,法律为了用工能进能出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及单方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允许用人单位在经营方式调整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固定工制度”的后遗症的影响。怕无固定期限合同大面积出现让企业背上沉重的经济包袱,没有失业之忧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不愿意学习,不追求上进,失去工作积极性,造成生产效率低下。第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福利化”的影响。《劳动合同法》所规定企业与员工应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被“异化”的福利性质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基于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第四,观念没有转变,不适应新制度变化。我国大多数企业与员工都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也建立了一套适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尤其一些非公企业已经习惯对员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但是《劳动合同法》需要企业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大幅调整,要更新人力资源管理观念,要构建新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否则难以适应新的法律要求。一些声音将这些观念变化的滞后与不适应都随声附和地“发泄”到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变化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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