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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后自融是个什么性质的犯罪

2024-06-08 1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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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自融,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通过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用于自身企业的发展,或为自己所用投资其他社会项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明确禁止“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自融”的构成要件: 1、融资主体是网贷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人。 2、网贷平台吸收资金,拥有自己的资金池。 3、资金募集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4、募集资金用于自身企业发展或投资其他项目。 目前并无案例表明自融行为一定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但为监管法规所禁止自融行为很有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罪。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穿透式”监管办法,判断自融行为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罪,不仅要看其形式上是否具备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还要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综合全流程信息来判断业务性质,并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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