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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利息税谁来付

2024-07-07 1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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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 个人股东如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税率5%)及附加税费、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率20%)。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利贷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其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即24%,24%以内的约定利率受到法律保护,而超过24%不超过36%部分的,债务人自行履行债务的,可认为有效,但超过36%的,债务人可强求返还的超过36%部分的利息。 界定主体范围,推定原告资格《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1、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排除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规定。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的借款纠纷不适用。但市场上具有融资功能的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并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属于可以适用本规定。 2、借条、欠条上没有写明出借方名称的,持有债权凭证原件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法院适用债权人推定原则,对于可以提供借据、欠条原件的当事人,推定其系争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人而具有原告资格。 3、借据上的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一人起诉至法院的,按照债权凭证区分三种情况: (1)按份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履行全部债务的诉讼请求(驳回应由其他按份债权人的债权份额)。 (2)连带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可判决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 (3)不可分之债(合伙、夫妻),应当受理,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系争案件诉讼后又对借款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争议案件已经受理、审理,按“一事不再理”诉讼法原则,不受理起诉。 (5)对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署名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系针对“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的被告,以“独一无二、形式上的具体确定”为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查询页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受理后,经举证、答辩、否认、反驳、审查发现起诉对象错误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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