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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

2024-06-13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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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权利客体不同。动产质权的客体是有形的动产,而权利质权的客体是无形的财产,即权利。 2.公示方法不同。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移转占有,此种占有的移转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导致权利人对质物的直接占有,但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主要采用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办理出质登记的方式,其公示方法是一种观念的、抽象的方法。因此,质权人对权利的“占有”也成为准占有。 3.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权主要是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的方式实现质权,而权利质权除了上述的传统方式外,还包括质权人代位向出质权利的义务人行使该出质权利的方式。 二、为什么都有流质条款流质条款,即绝押条款,是指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预先约定。订立抵押(质押,下同)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1.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都是质权的表现形式。成立质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法,这就决定了两项权利的标的物需留置。 2.只是基于动产和权利不同于不动产的固定性做出的规定。动产具有流动性,权利凭证可视为观念意义上的动产,其自身特性为留置提供了可能和必要。 3.留置的条款有利于交易安全和社会关系稳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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